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甲方(外資公司)
乙方(物業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物業管理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以下物業管理服務事項達成協議。
- 物業基本情況: 地址:
- 物業管理范圍
乙方所接受的物業管理范圍是物業建筑產權標注及周邊區域、設施設備等資產在內的管理服務,不涉及資產的所有權。
第三條 日常管理服務職責和要求
(一)建筑物管理 做好建筑物的檢查和維修保養工作,使建筑物公共部位處于完好狀態,防止各種對建筑物侵蝕、損害行為的發生。
(二)設備設施管理 按照各設備設施的使用維護規范,做好日常養護工作。負責設備設施的日常操作以及照明、給排水等日常維修工作。
(三)環境衛生與保潔管理 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的清掃、保潔、垃圾清運、污水管理等
(四)能源管理 定期做好對電、水、燃氣能耗的統計、分析工作,在甲方的指導下努力開展節能工作,制定節能措施并不斷挖掘潛力,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以上各項管理服務內容或延伸服務內容詳見合同附件。
第四條 管理服務期限
管理服務的期限為_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條 管理服務的質量標準
乙方應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內,對本物業的管理服務達到甲方提出的、乙方在合同中承諾的以及在管理服務方案中具體表明的質量標準。
第七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有權審定乙方編制的管理服務方案、人員編制、費用預算。
2.有權對乙方管理服務的質量進行監督,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管理服務有權建議整改,對不稱職人員可以要求乙方更換。
3.為乙方的管理服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及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包括辦公用房、設備工具庫房(含相關工具、物料)、員工更衣及休息場所等設施和涉及本物業管理服務所需的驗收圖紙、資料等。為乙方的物業管理服務提供相應的協助和配合。
4.按合同約定的費用及支付方式,按時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
5.按法律規定或經雙方商定由甲方承擔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本合同約定,編制物業管理服務方案、人員編制和費用預算,報送甲方審定。
2.保證從事本物業管理項目的人員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和應有的素質要求。如需調整管理人員及技術骨干應事先通報甲方,對甲方提出認為不適合的在崗人員,乙方應作出相應調整。
3.本項目合同不得轉讓。對管理服務涉及的專業性、技術性要求較高的工作內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承擔,但應得到甲方的書面同意。委托的工作內容僅限于分項內容,整體管理服務項目不得轉讓給第三方。
4.合同終止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交物業管理總結報告。在約定時間內向甲方移交房屋、物料、設備、工具、檔案和圖紙資料;所有移交的內容都應有清單并由雙方簽收;全部手續完成后簽署物業移交確認書。
5.按法律規定或經雙方商定應由乙方承擔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履行管理服務職責而甲方逾期支付管理服務費用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物業費用金額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履行管理服務職責,但未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達到管理服務質量標準后,甲方應支付相應的管理服務費用。
(三)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履行管理服務職責,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按實賠償;因乙方管理服務質量問題導致甲方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四)因乙方原因導致重大火災、失竊等事件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相關損失。
(五)在實施物業管理工作過程中,若乙方對合同中承諾的管理人員安排情況自行變動而未經甲方同意的,將按照違約處理,情況嚴重者,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請在選擇項中打“√”)
□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簽訂后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 方: 乙 方: 上海碧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住 所: 上海市嘉定區福海路740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021-59919909